個資法及隱私權聲明

個資法及隱私權聲明

通豪大飯店_蒐集、處理及利用顧客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條款

通豪大飯店(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飯店)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

本飯店取得您所提供個人資料的目的,如:

  • 〇四〇 行銷
  • 〇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〇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〇七七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 〇九〇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〇九一 消費者保護
  • 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 一二九 會計與相關服務
  •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 一四三 運動休閒業務
  •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業務服務
  • 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 一七〇 觀光行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管理業務
  •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其他如辦理贈品/獎品寄送及稅務等相關用途。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飯店自您、本飯店業務合作夥伴或其他第三人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包含部分或全部下列及其他任何以直接或間接辨識您本人之個人資料:

  • C〇〇一 辨識個人者
  • C〇〇二 辨識財務者
  • C〇〇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C〇一一 個人描述
  • C〇一二 身體描述
  • C〇一三 習慣
  • C〇二一 家庭情形
  • C〇二四 其他社會關係
  • C〇三一 住家及設施
  • C〇三二 財產
  • C〇三三 移民情形
  • C〇三四 旅行及其他遷徒細節
  • C〇三五 休閒活動及興趣
  • C〇三六 生活格調
  • C〇三八 職業
  • C〇八八 保險細節
  • C〇九一 資料主題所得之財貨或服務
  • C〇九三 財務交易
  • C一〇一 資料主題之商業活動
  • C一〇二 約定或契約
  •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在上述取得您個人資料目的之存續期間內,本飯店將籍由您已提供之上述資料,在上述目的範圍內,提供您本飯店之相關服務或優惠資訊。

(二) 地區:本飯店將恪遵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密切依循法規資訊安全的執行要領,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基於提供您本飯店之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

(三) 對象: 本飯店將恪遵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進行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且您的個人資料將僅限於本飯店,於提供您服務或優惠資訊時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過您的事前書面同意外,本飯店絕對不會向任何其他第三人揭露或供其使用。

(四) 方式:本飯店將依您提供的個人資料之目的,以符合法令之自動化及人工方式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各類資料,於取得您的書面同意前,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進行超乎上述目的的使用。


四、 台端對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飯店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您可向本飯店提出下列要求:

  • 1. 得向本飯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飯店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
  • 2. 得向本飯店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3. 得向本飯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飯店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二) 行使權力之方式:

本公司將秉持對您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視,依法律及上述原理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若您對我們的隱私政策有任何疑慮之處,或要行使前述的權利,請透過電子信箱:paklokhotel@gmail.com與我們聯絡。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但您選擇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時,本飯店將可能無法提供您上述取得您個人資料目的之相關服務。


六、 公務機關合法調閱權之配合

如公務機關因法規及公共利益,要求本公司提供您的特定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依公務機關合法正式的程序,及對本公司所有使用者之安全考量下,做可能必要的配合。


七、 台端對本飯店有權修訂告知條款內容之同意

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條款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條款內容之網站鏈接),告知台端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